2人因贪污受贿获刑,检察监督恢复执行13.5万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6 13:08:00    

极目新闻通讯员 洪泳 文博

近日,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大悟县人民法院书面回复,该院对检察机关监督的两起案件罚金刑恢复执行完毕。

2016年6月,盛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24年4月,侯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大悟县人民法院对财产刑执行立案,其中盛某某执行2万元,侯某某无财产执行,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先后对二被告人财产刑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4月30日,承办检察官介绍,今年3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应用最高检上架的涉住房公积金执行类案监督模型,调取了大悟县人民法院职务犯罪案件财产刑终结执行、终本执行程序案件信息,涉案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信息,对数据进行碰撞分析后,发现盛某某、侯某某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存在余额,没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其财产刑未履行且法院已经终结执行。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等相关规定,大悟县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并继续追缴。今年3月18日,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大悟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法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财产性判项。大悟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25年3月21日对被执行人盛某某、侯某某未履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重新立案和恢复执行,经查,盛某某公积金账户外,另有银行存款8万元。大悟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盛某某银行存款80000元并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侯某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5000元。

大悟县人民法院书面回复还表示,将以此案为契机,对执行干警进行警醒教育,不断提高责任意识,加强对刑事裁判财产调查,依法依规提高财产刑执行质效。

承办检察官介绍,该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走访当事人,了解被执行人家庭生活情况,发现盛某某等二人目前有固定住房及稳定生活来源,强制执行不影响二人家庭基本生活。检察官对本人及家属进行释法说理,家属均愿意配合法院强制执行,避免了因办案引发新的信访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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